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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怎麼約定?對方不給探視小孩怎麼辦?律師一次說明! - 85010
徐佳緯律師
2025-03-12 更新

探視權怎麼約定?離婚律師為大家解釋探視權是什麼?到幾歲?能否更改?被對方阻止或妨礙探視小孩怎麼辦?以及探視權可以做調整嗎?以上關於探視權的疑問律師都將在本文中一次回答!
前言
律師想起,曾有兩個家庭前後來諮詢探視權怎麼約定,他從「探視權是什麼?到幾歲為止」開始解釋,然後個別協助兩對夫妻約定探視權內容細項,也逐步回答探視權能否更改?還有單方終止探視權的問題與解決方法,最後都順利完成探視權的申請與約定,不過兩對家長與孩子的後續卻有截然不同的結局,聽律師娓娓道來,文章最後還提供免費的線上諮詢,歡迎善加利用。
探視權是什麼?
探視權怎麼約定?
探視權規定可以分成「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判」兩種方式。
(一)私下協議
如果雙方對於探視權規定的會面交往時間、方式都有共識的話,可以把結果清楚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未來照著約定走即可。
(二)法院裁判
若雙方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例如探視時間、過夜天數談不攏,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根據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報告,斟酌裁定、安排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探視方案。
業務阿強與秋香長期分隔兩地工作,最後決定協議離婚,協調後決定兩個孩子監護權歸給穩定住在台北的秋香,但阿強身為探視方,回台北有權利依照約定好的探視時間、方式與孩子會面交往。
阿華與欣欣離婚為獨生小孩對簿公堂,法官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終將監護權判給阿華,小孩未來由監護方阿華主要負責照顧,跟著阿華住,但欣欣為探視方,仍有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
如果您不清楚「私下協議」或「法院裁判」約定各有哪些注意事項,可以點選下方「LINE免費諮詢」按鈕立即詢問,將有專業人員根據您的個人狀況提供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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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免費諮詢探視權約定什麼?怎麼寫?
在決定探視協議時,有5個重點,分別是:
- 探視時段:探視權時間通常以月為單位,延伸出單數週或雙數週,再協調星期幾、幾點開始至結束等,也可以明確把探視權過夜的時間算法列在這個項目裡。以下舉例常見的約定法:
每個月週數+星期+起算時間至截止時間(過夜記得也要註明清楚)。
- 探視地點:約定接送子女的場所及會面的地點,可以在其中一方的私人住處,或者約在公共場所,如百貨公司、車站;如果探視方有不當言行或特殊狀況,也可以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社福團體提供的特殊場地進行探視。
探視地點+由誰探視或接送+出遊(過夜)地點、日期等+回程接送人員。
- 探視方式:探視細節、探視方與子女平時的交往方式都可以約定,例如探視方得親自接送子女,或探視方父母可代為接送;在特殊狀況中如果需要社工人員陪同探視,也需要約定清楚;探視方在探視時間以外的日子,能否有書信、來電、簡訊、視訊、送禮、合照往來等,也可以列入。
接送人(需指名道姓)+接送地點+接送方式。
會面交往時間之外,可以用其他方式往來(何種通訊方式+行為)。
- 特殊情況如何處理:逢年過節或小孩寒暑假、學校畢業、運動會等特殊節日需追加探視時間;或是小孩生日,希望一起過、小孩生病等需要額外探視等特殊情況,最好都事先在探視協議中約定好,以免產生爭議。
探視人+特殊節日+會面天數或時間+接送時間點+接送地點+接送方式。
探視人或子女+不方便探 視的狀況或時間點+採取的探視方式或取代的協議方法。
- 其他規定等:其他跟探視權規定相關的細節或但書,例如:某方違反探視權處理方式、探視權時間與細項更新的週期、子女對探視過程或方式有意見如何調整等。
雙方姓名(或用甲乙方)+具體違規行為+懲處方式。
雙方姓名(或用甲乙方)+不能說出或做出哪些具體話語或舉動。
臨時、特殊變故情形(例如事故、病痛、出國等)+雙方姓名(或用甲乙方)+該做出的具體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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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秋香約好每月2至3次探視,每次探視都可以親自或由阿強爸媽接送孩子們回去過夜,讓孩子多跟爸爸及祖父母相處,逢年過節或寒暑假則多住幾天,小孩重要時刻也決定一起慶祝,平常阿強也會跟孩子們通電話,出差還會帶禮物回來給兩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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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華欣欣這對則比較強硬,欣欣每月只有2天可探視,每次當天來回,且必須親自到阿華家接孩子,寒暑假僅每月多2天,因為夫妻不想共處,因此孩子生日、畢業等欣欣都是在最接近的探視日子預先或延後慶祝,平時僅可以電話與孩子聯繫。然而欣欣常有委屈的感覺,與前夫家常為探視權引發爭論,衍生不少問題,例如:欣欣想更動探視方是但對方不肯;前一陣子雙方因為扶養費問題爭吵,阿華拒絕欣欣探視;最近則是說小孩長大了不想見媽媽,讓欣欣哭鬧不休,於是常常動用律師出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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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免費諮詢探視權到幾歲?
普遍來講,通常離婚監護權(親權)與探視權都是到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為止,因為這個年齡在民法的認定上才是個「有完全識別及行為能力的人」。
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年滿16歲,對親人的探視有拒絕或其他意見,監護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視,等探視方向法院提出探視權申請或訴訟時再進行答辯,法官會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將其想法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探視方式可以更改嗎?
探視權若經由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即可更改;若探視權申請是經由法院裁決,那須再經由法院重新裁決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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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協議約定的探視權較有彈性,雙方同意可隨時進行探視方式的調整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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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申請若經由裁決,因為當初法官是通盤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決定,若需更改,也需要再進行一次評估,避免損害未成年子女權利。
可以終止對方的探視權嗎?
因探視權是經過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有白紙黑字約定,不能單方面隨意更動,也不能任意終止。
如果探視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在孩子面前做出不好的言語、行為示範,或有暴力相向、發酒瘋等不良舉動,會影響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或最佳利益,建議也可以蒐證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更改對方探視小孩的內容,更甚者,如果對未成年子女有直接的威脅與傷害,監護人有權利制止、拒絕探視方進行探視;探視方若後來再提出探視需求,監護人可以請求社會局或相關福利機構等公正第三方在探視時從旁監督。
如果是探視方發現監護方有不良行為,也可以蒐證向法院請求監護權轉移,確保小孩權利。
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他探視嗎?
扶養費與探視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義務,扶養費的糾紛不影響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確實扶養費是離婚夫妻為了讓未成年子女保有一定生活品質所必須共同承擔的義務,也需要約定並遵守,但若真的在扶養費這塊產生爭議或無力負擔,雙方應私底下協調或尋求法律途徑裁決、進而重新調整,並不會影響到子女與父母會面交往的權利,因此探視方不會喪失探視權,監護方也不能用此原因阻止對方探視。
對方阻止我看小孩怎麼辦?
除非有重大事由對小孩造成危害,否則探視權規定,監護方不能任意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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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時沒有特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探視權這塊,或註明不清楚,比如「某一方可以隨時探視」,造成後續行使探視權時喬不攏或引發糾紛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協調或裁判,將具體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探視權規定詳細列出來,雙方達成共識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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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離婚時雙方有約定好探視權內容細項,也有白紙黑字清楚註明,但後來對方仍無故阻撓或不願履行約定,可以透過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方式蒐證,向法院提出調解或聲請強制執行。
律師 最後輾轉得知,雖然阿強秋香離婚,但彼此都努力與孩子互動,關係維持良好,孩子成長還算健全;至於阿華欣欣看樣子短期沒有落幕的一天,不只夫妻關係惡劣,連帶小孩也活在痛苦的深淵。律師長嘆,其實探視權規定與約定都只是一種形式,最重要還是離婚夫妻後續的做法,只有雙方達成共識,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才能給小孩最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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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免費諮詢律師對於離異雙方關於探視權的建議
請記得孩子需要雙方的愛,才能健康成長
離異父母在離婚後的互動狀況,會高度影響孩子在心理健康及情緒上的變化。如果父母長期無法合作或持續呈現衝突狀態,孩子除了表現出無所適從,也可能因為長期處於父母爭執的壓力下而難以專注在生活、學業,導致各方面皆難有良好表現,挫折不斷。
反之,父母離婚後仍能保持合作,會讓孩子明顯感覺雙親對自己的愛沒有改變,同時也避免在兒少時期就面對高張力的衝突環境或忠誠問題,較能專注在生活、學業,藉此建立信心,這些都能夠大幅減少離婚對於孩子的衝擊及損傷。
因此請盡量重視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探視)的時間,避免將對方的會面交往時間視為可有可無,而不願與對方好好的溝通。
在態度上可以將對方視為往來的客戶,而非彼此的「敵人」
雙方將孩子的會面、交接當作「業務」往來,盡量客氣、平和的討論或傳送訊息,藉此摒除雙方協商中過多的情緒與仇恨,將彼此間的關係從「對立」轉向 「合作」,更將身分認同從「離婚的夫妻」轉為「孩子的父母」,會比較容易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此時也建議雙方,在此期間盡量避免單純以訊息方式三言兩語的表達意見或批評對方,以免因為對對方的需求和顧慮理解不足,而引發新的誤解和衝突。
即便無法協議,也要盡可能降低衝突
如果雙方無法妥善地達成協議,而法院又因庭期太滿尚未開庭,此時建議雙方都盡量保持平和、降低衝突,避免紛爭與情緒影響到家中孩子的心理狀況。
除了上述建議之外,也希望父母能夠把握機會閱讀共親職、合作父母的相關書籍、文章,試著成為合作父母,學習一起謀求孩子的最大福祉,才能一起度過這段艱難的時刻。
如果還有其他探視權相關問題,或您需要離婚法律服務、諮詢等……都歡迎您點選下方「LINE免費諮詢」按鈕找我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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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緯律師
徐佳緯律師長期以家庭結構變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法制繼受史為研究重心,除曾以此為題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外,並撰寫《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建構論:清末民初以來之繼受與轉化》碩士論文,專精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家事實體及程序法制等範疇。於執業期間,徐律師專於婚姻、親權行使、扶養費、繼承等爭端解決及協議撰擬,亦曾經手多件跨境婚姻及子女相關事件。
徐佳緯律師
徐佳緯律師長期以家庭結構變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法制繼受史為研究重心,除曾以此為題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外,並撰寫《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建構論:清末民初以來之繼受與轉化》碩士論文,專精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家事實體及程序法制等範疇。於執業期間,徐律師專於婚姻、親權行使、扶養費、繼承等爭端解決及協議撰擬,亦曾經手多件跨境婚姻及子女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