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什麼?律師告訴你探視權怎麼約定! - 85010

兩個家庭前後諮詢探視權怎麼約定,離婚律師解釋探視權是什麼?到幾歲?能否更改?被阻止探視如何解決,並個別協助約定探視權,但兩個家庭最後卻有截然不同的結局...
目錄
- Q.探視權是什麼?
- Q.探視權怎麼約定?
- Q.探視權約定什麼?怎麼寫?
- Q.探視權到幾歲?
- Q.探視方式可以更改嗎?
- Q.可以終止對方的探視權嗎?
- Q.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他探視嗎?
- Q.對方阻止我看小孩怎麼辦?
前言
律師想起,曾有兩個家庭前後來諮詢探視權怎麼約定,他從「探視權是什麼?到幾歲為止」開始解釋,然後個別協助兩對夫妻約定探視權內容細項,也逐步回答探視權能否更改?還有單方終止探視權的問題與解決方法,最後都順利完成探視權的申請與約定,不過兩對家長與孩子的後續卻有截然不同的結局,聽律師娓娓道來,文章最後還提供免費的線上諮詢,歡迎善加利用。
Q.探視權是什麼?
夫妻分開若約定單獨監護權,擁有監護權的那方為監護方,另一方則擁有定期與孩子會面、相處的「探視權」。或是選擇共同監護,但約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擁有定期與孩子會面的探視權
如果選擇單獨監護權,會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擇定監護方,將小孩交由監護方照顧。(延伸閱讀:我可以放棄監護權嗎?放棄監護權同意書去哪索取?)
但為了讓未成年子女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愛,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未同住的另一方家長也有定期與小孩接觸、互動的權利,這就是探視權──是未成年子女很重要的權利。
Q.探視權怎麼約定?
探視權規定可以分成「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判」兩種方式。
私下協議:如果雙方對於探視權規定的會面交往時間、方式都有共識的話,可以把結果清楚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未來照著約定走即可。
法院裁判:若雙方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例如探視時間、過夜天數談不攏,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根據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報告,斟酌裁定、安排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探視方案。
業務阿強與秋香長期分隔兩地工作,最後決定協議離婚,協調後決定兩個孩子監護權歸給穩定住在台北的秋香,但阿強身為探視方,回台北有權利依照約定好的探視時間、方式與孩子會面交往。
阿華與欣欣離婚為獨生小孩對簿公堂,法官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終將監護權判給阿華,小孩未來由監護方阿華主要負責照顧,跟著阿華住,但欣欣為探視方,仍有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
Q.探視權約定什麼?怎麼寫?
在決定探視協議時,有5個重點,分別是:
探視時段:探視權時間通常以月為單位,延伸出單數週或雙數週,再協調星期幾、幾點開始至結束等,也可以明確把探視權過夜的時間算法列在這個項目裡。以下舉例常見的約定法:
每個月第一週、第三週的星期六上午10時起至下午8時止。
每個月第二週、第四週的星期六上午10時起至星期日(即翌日)下午8時止。
探視地點:約定接送子女的場所及會面的地點,可以在其中一方的私人住處,或者約在公共場所,如百貨公司、車站;如果探視方有不當言行或特殊狀況,也可以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社福團體提供的特殊場地進行探視。
探視地點須在公共場所。
探視時由乙方至甲方住處探視。
探視時乙方得至甲方住處探視,並得接未成年子女○○○一起同宿、出遊,並於星期○(即○日後)○時前送回甲方住處。
探視方式:探視細節、探視方與子女平時的交往方式都可以約定,例如探視方得親自接送子女,或探視方父母可代為接送;在特殊狀況中如果需要社工人員陪同探視,也需要約定清楚;探視方在探視時間以外的日子,能否有書信、來電、簡訊、視訊、送禮、合照往來等,也可以列入。
乙方或乙方父母得至甲方住處接送○○○。
乙方應至甲方住處親自接送○○○,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接送。
乙方除得依前列時間為會面交往外,另得為通信、通話、電子郵件往來之行為。
乙方得為致贈與未成年子女身份與生活所需相當之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特殊情況如何處理:逢年過節或小孩寒暑假、學校畢業、運動會等特殊節日需追加探視時間;或是小孩生日,希望一起過、小孩生病等需要額外探視等特殊情況,最好都事先在探視協議中約定好,以免產生爭議。
乙方於○○○就讀小學至國中畢業前,遇學校寒、暑假期間(以學校公佈為準),除仍得維持前列之會面交往方式外,自學校放假日之翌日起,寒假並另得增加○○天之同住期間,暑假並另得增加○○天之同住期間,並可分割數次為之。但於始日,乙方應於該日之上午○時前接○○○;於末日,乙方應於該日之下午○時前將○○○送回。接送地點為甲方之住所。
逢○○○國曆生日(或逢●●節日),為假日時,乙方探視時段為生日當天上午○時至下午○時;為平日時,乙方探視時段為生日當天下午○時至○時。
如○○○於探視時段因身體不適而不便出門,或非探視時段因傷病就醫或住院時,甲方不得拒絕乙方之探視,其探視時間另由雙方視情況協議定之。
其他規定等:其他跟探視權規定相關的細節或但書,例如:某方違反探視權處理方式、探視權時間與細項更新的週期、子女對探視過程或方式有意見如何調整等。
若乙方逾約定探視時段30分鐘未將○○○送回甲方住處時,甲方得拒絕乙方下一次之探視。
雙方均不得,且應制止其他家屬對子女灌輸蔑視、敵視之觀念。
子女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或有出國之情形,甲方應隨時通知乙方。
若子女於探視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甲方無法就近照料時,乙方應為醫療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立即通知甲方。
雙方若就何時增加同住、是否分攤為之等事項可另達成協議,則從其協議。
於子女○○○年滿16週歲後,仍依前述方式與期間進行探視,但應尊重子女○○○個人之意願,如子女○○○不願與乙方為會面交往時,不得強迫為之。
探視期間,乙方須隨時與甲方以電話保持聯絡。
阿強秋香約好每月2至3次探視,每次探視都可以親自或由阿強爸媽接送孩子們回去過夜,讓孩子多跟爸爸及祖父母相處,逢年過節或寒暑假則多住幾天,小孩重要時刻也決定一起慶祝,平常阿強也會跟孩子們通電話,出差還會帶禮物回來給兩寶。
阿華欣欣這對則比較強硬,欣欣每月只有2天可探視,每次當天來回,且必須親自到阿華家接孩子,寒暑假僅每月多2天,因為夫妻不想共處,因此孩子生日、畢業等欣欣都是在最接近的探視日子預先或延後慶祝,平時僅可以電話與孩子聯繫。然而欣欣常有委屈的感覺,與前夫家常為探視權引發爭論,衍生不少問題,例如:欣欣想更動探視方是但對方不肯;前一陣子雙方因為扶養費問題爭吵,阿華拒絕欣欣探視;最近則是說小孩長大了不想見媽媽,讓欣欣哭鬧不休,於是常常動用律師出面協助...
Q.探視權到幾歲?
普遍來講,通常離婚監護權(親權)與探視權都是到未成年子女年滿20歲為止,因為這個年齡在民法的認定上才是個「有完全識別及行為能力的人」。
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年滿16歲,對親人的探視有拒絕或其他意見,監護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視,等探視方向法院提出探視權申請或訴訟時再進行答辯,法官會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將其想法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Q.探視方式可以更改嗎?
探視權若經由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即可更改;若探視權申請是經由法院裁決,那須再經由法院重新裁決才可更改。
私下協議約定的探視權較有彈性,雙方同意可隨時進行探視方式的調整或修正。
探視權申請若經由裁決,因為當初法官是通盤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決定,若需更改,也需要再進行一次評估,避免損害未成年子女權利。
Q.可以終止對方的探視權嗎?
因探視權是經過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有白紙黑字約定,不能單方面隨意更動,也不能任意終止。
如果探視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在孩子面前做出不好的言語、行為示範,或有暴力相向、發酒瘋等不良舉動,會影響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或最佳利益,建議也可以蒐證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更改對方探視小孩的內容,更甚者,如果對未成年子女有直接的威脅與傷害,監護人有權利制止、拒絕探視方進行探視;探視方若後來再提出探視需求,監護人可以請求社會局或相關福利機構等公正第三方在探視時從旁監督。
如果是探視方發現監護方有不良行為,也可以蒐證向法院請求監護權轉移,確保小孩權利。
Q.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他探視嗎?
扶養費與探視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義務,扶養費的糾紛不影響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確實扶養費是離婚夫妻為了讓未成年子女保有一定生活品質所必須共同承擔的義務,也需要約定並遵守,但若真的在扶養費這塊產生爭議或無力負擔,雙方應私底下協調或尋求法律途徑裁決、進而重新調整,並不會影響到子女與父母會面交往的權利,因此探視方不會喪失探視權,監護方也不能用此原因阻止對方探視。(延伸閱讀:離婚後,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2大招教你要回扶養費!)
Q.對方阻止我看小孩怎麼辦?
除非有重大事由對小孩造成危害,否則探視權規定,監護方不能任意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如果離婚時沒有特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探視權這塊,或註明不清楚,比如「某一方可以隨時探視」,造成後續行使探視權時喬不攏或引發糾紛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協調或裁判,將具體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探視權規定詳細列出來,雙方達成共識後實行。
如果當初離婚時雙方有約定好探視權內容細項,也有白紙黑字清楚註明,但後來對方仍無故阻撓或不願履行約定,可以透過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方式蒐證,向法院提出調解或聲請強制執行。
律師最後輾轉得知,雖然阿強秋香離婚,但彼此都努力與孩子互動,關係維持良好,孩子成長還算健全;至於阿華欣欣看樣子短期沒有落幕的一天,不只夫妻關係惡劣,連帶小孩也活在痛苦的深淵。律師長嘆,其實探視權規定與約定都只是一種形式,最重要還是離婚夫妻後續的做法,只有雙方達成共識,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才能給小孩最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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