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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同性婚姻公投合法!3分鐘搞懂歷程、婚姻形式與法規! - 85010

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2023-12-27 更新

同性婚姻合法囉!3分鐘搞懂歷程、婚姻形式與法規!

同性婚姻公投的合法化一路走來遇過不少風雨,究竟公投是依據什麼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呢?全球同婚合法國家又有哪些?如果我想要跟我的同性伴侶結婚又該如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

目錄

一、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台灣發生了什麼事

從2017年5月24日釋字748號公布開始,至2019年5月22日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為止,台灣在2年內成為亞洲第1個可以讓相同性別的兩人合法成立婚姻關係的同性婚姻合法國家。

在講台灣同婚合法化的歷程以前,我們要先來認識什麼是同性婚姻。

(一) 同性婚姻是什麼?

同性婚姻英文為Same-sex Marriage,是指相同婚姻的2人相互締結婚姻關係。但比較符合目前政治面向上的用法是指婚姻平權 (Marriage Equality),是指所有人不分性別或性傾向都能締結法律上婚姻關係的權利。

台灣近年來對於同性議題的討論非常熱烈,主要都圍繞在同不同意相同性別的2人可以成立合法婚姻關係的同性婚姻議題上,支持同性婚姻與反對同性婚姻的兩方群眾不論是在釋字748號解釋出來前與後都爭論不休,也因此催生出當年的同性婚姻公投。

雖然同性公投被人質疑「兩個人從相愛到結婚的權利由大眾來決定是否妥當」,但最後也依照大法官釋字與公投結果成立台灣的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部同性婚姻法律的建立路程實屬曲折,在瞭解什麼是同性婚姻後接著將簡述同婚專法成立的經過。

(二) 聲請釋憲

2015年5月,祁家威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認為當年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沒有讓相同性別的兩人可以成立婚姻關係(其實即便是新法公布後同性別的兩人成立的仍然不叫婚姻關係,而是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只是為了方便大家閱讀以下我們都會用婚姻關係代替喔!!)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三) 釋憲結果

2017年5月釋字748號公布後,大法官肯定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違憲,因此要求立法機關從解釋公布時起2年內必須要修正相關法律的不足之處。

(四) 成立專法

這段期間台灣經歷同性婚姻公投,直到2019年5月22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後,台灣才確定保障相同性別的2人可以成立婚姻關係。

(五) 合法化前經歷過什麼?同性婚姻公投的始末

在談同性婚姻公投以前,我們要先瞭解既然釋憲已經告訴我們沒有讓相同性別的兩人成立婚姻關係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那為什麼還會有同性婚姻公投?

原因出在釋字理由書的這段話:


至於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聰明的讀者們發現了嗎?大法官在整段釋憲文裡並沒有要求當年民法應該要用什麼方式修改婚姻的相關條文,直接修改民法也好,或是另立專法也行。但如果什麼都不做放著2年過去的話,大法官有在解釋文裡特別強調,就會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讓想要成立同性婚姻的兩人攜兩名證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也因為這個情況便催生出了當年讓整個台灣鬧得沸沸揚揚的同性婚姻公投,公投題目如下: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結果:同意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2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結果:同意

依照公投結果,我們不能夠用民法讓相同性別的2人成立婚姻關係,但可以另立專法讓相同性別的2人成立婚姻關係。先不論「不能用民法讓相同性別的2人成立婚姻關係」這個公投結果與大法官的解釋是不是起矛盾,重點在於當年公投的議題從來沒有詢問「你是否反對相同性別的2人成立婚姻關係」,也因此在立法院尊重公投結果的修法過程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由此產生。

同性婚姻公投合法!3分鐘搞懂歷程、婚姻形式與法規!

二、同婚合法國家有那些?

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或地區截至2019年7月全世界總共有26個,台灣則是在2019年成為亞洲第1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另外荷蘭於西元2000年修改婚姻法,是全世界第1個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除此之外像是歐美地區多數也都已經完成對於同性婚姻的保障。

至於某些還沒接受同性婚姻國家,有些雖然沒有立法保障但也沒有立法規範,但有些國家將同性性行為直接認定為刑事犯罪,違反的話最嚴重可能會面臨死刑。

三、怎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最後我們來解釋一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對於同性婚姻有什麼樣的規定?

(一) 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對於「結婚」或者是「婚姻」其實並沒有做詳細的定義,最正確(同時也最拗口)的說法仍然是叫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但由於結婚或婚姻只有出現在民法親屬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沒有這兩個詞彙,依照專法第2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因此有些人認為相同性別的2人所成立的仍然不叫結婚關係,而是以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代稱。

(二) 幾歲可以辦理同性婚姻登記?

依專法第3條規定:


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因此原則上只有在兩人都滿20歲後才能成立同性婚姻,如果是年紀在18到20歲間的未成年人必須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由於最近民法針對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預計2023年1月1日施行),因此未來這條規定可能會有所改變,要記得密切注意喔!

(三) 成立同性婚姻的形式為何?

依專法第4條規定:


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在同性婚姻的形式上仍然是採行民法婚姻章的「登記主義」,必須與自己的同性伴侶登記後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不能只有辦完婚宴吃完喜酒而已喔!

(四) 我可以跟任何1個人結婚嗎?

依專法第5條規定: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2條關係: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4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4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第1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也就是說對於成立同性婚姻,仍然會對於親屬間的關係有所限制,不能夠跟想跟誰結婚就跟誰結婚喔!

(五) 如果我想要辦理同性婚姻離婚該怎麼做?

依專法第16條規定:


第2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所以當雙方合意辦理離婚時,與結婚一樣是採登記主義喔!

(六) 我想要在自己的同性婚姻收養(領養)小孩該怎麼做?

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專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所謂認領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是指生父出面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親生骨肉,讓雙方建立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比方說甲男乙女未婚生一子丙,經甲男認領後丙即成為甲男法律上的孩子);而所謂收養(不是領養喔!)則是指是使他人的子女成為自己的子女,而在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

自然情況下相同性別的兩人是沒有辦法有小孩的,因此同性收養規定在專法第20條,認為同性伴侶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要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也就是專法不另做規定,一切關於收養的事項依照民法規定為準。

但要特別強調專法與民法對於收養的差別在於,專法目前限制相同性別的兩人成立婚姻關係後只能收養與其中一方有血緣關係的子女,而不能收養與雙方都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七) 我可以跟外國人成立跨國同性婚姻關係嗎?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原則上婚姻的成立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律,也就分別適用雙方的本國法律必須都可以讓同性伴侶結婚,婚姻才可成立。因此若台灣人與外國人相愛,但對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便無法在台灣登記同婚。

同性婚姻公投合法!3分鐘搞懂歷程、婚姻形式與法規!

不論過往對於同性婚姻我們有什麼樣的爭執,現在台灣已經確定是立法保障相同性別的2人成立婚姻關係。因此最重要的仍是給予這段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最大的尊重與祝福,相信性別等外在因素不會成為伴侶關係的阻礙。

以上是同性婚姻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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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法律諮詢人數超過2,000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商業周刊、工商時報專訪

關鍵評論網、東森新聞雲、法律百科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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