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怎麼分?不想撕破臉?律師告訴你共同監護權的缺點! - 85010

爭取子女監護權讓您焦頭爛額?本文從單獨、共同監護權定義出發,助您區分與扶養費、探視權之間的差異;提供未成年子女或嬰兒監護權訴訟判決條件、官司費用、監護權轉移、改定等參考資訊,85010離婚律師彙整出離婚父母最在意的監護權QA問答,一次幫您釐清與解答!
目錄
- 一、監護權是什麼?監護權定義!
- 二、共同監護好嗎?共同監護權的缺點是什麼?
- 三、如何打贏監護權?
- 四、跟配偶分居中,但還沒離婚,這樣可以先約定監護權嗎?
- 五、還沒離婚,對方把孩子帶走可以怎麼做?
- 六、沒有取得監護權怎麼辦?可以辦理監護權轉移嗎?
一、監護權是什麼?監護權定義!
(一) 監護權、扶養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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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在民法上稱為「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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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權:法律上認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因此離婚後無論監護權歸誰,雙方都必須履行扶養權,支付子女扶養費。
(二) 關於監護權年齡:我可以擁有孩子監護權到幾歲?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年齡直到小孩年滿20歲,也就是成為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三) 小孩幾歲可以自己選擇監護權?
普遍來說法官判定監護權時都會參考小孩的意見,但一般來說不會讓未成年子女自由選擇監護權。
當小孩還小的時候,主要是詢問小孩主要照顧者是誰、了解照顧狀況,法官再依據最佳利益進行判斷;不過當小孩年紀越大,尤其在升國中之後小孩有了獨立判斷的能力,如果這時小孩想選擇同住的對象,該對象又沒有教養不當或其他不利的情事,法官就會較大幅度的參考小孩意見。
(四) 關於嬰兒監護權
判決監護權的條件中,「孩子年齡」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由於年齡越小的孩子對媽媽依賴程度越高,因此單憑這點(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母親爭取嬰兒監護權有較高的機率 ;不過法官判定監護權歸屬的標準不只這個條件。
(五) 取得監護權之後可以幫小孩改姓嗎?
可以!監護方能透過「雙方書面約定」或「向法院訴請」兩種方式幫小孩改姓。
二、共同監護好嗎?共同監護權的缺點是什麼?
(一) 單獨監護權與共同監護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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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權:由爸爸「或」媽媽,「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就是成為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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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權:由爸爸「和」媽媽,「雙方」共同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雙方各自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此外,雖然共同監護代表父母雙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所有與孩子相關的重大事項都需要父母雙方同意後才決定,但因為夫妻離婚分開居住的關係,仍會有一方是和孩子同住的「主要照顧者」,負責照料小孩的日常生活。
也因為如此,非主要照顧者的那一方必須要給付扶養費給主要照顧方,共同分擔小孩的養育費用,畢竟民法第1116-2條文內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的規定相當明確。
(二) 共同監護的缺點
共同監護可能無法申請單親補助,或者申請、審核的門檻會比單獨監護權還要高,建議可以先向該縣市 承辦單位確認,再依照該機關的標準進行申請。
三、如何打贏監護權?
(一) 掌握8大監護權爭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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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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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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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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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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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同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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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顧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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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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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上父母原則
其中友善父母原則(常稱為善意父母、良善父母、合作父母)是為了讓孩子能在爸媽雙方的關愛中成長,不要淪為夫妻情緒的夾心餅,所以法官也會觀察雙方是否有「阻止孩子與配偶保持密切聯繫或灌輸仇視配偶」的行為,來判定監護權的最終結果。
(想了解更詳細的條件內容,可以參考這篇:如何打贏監護權?柯以柔搶3子完勝就靠這8點!
(二) 先提離婚就拿不到監護權嗎?
為了將離婚對小孩造成的影響降至最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決是以 「子女最佳利益」 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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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需求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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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客觀條件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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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的互動情形與適合小孩的成長環境
法官會參照上述3點及8大原則考量誰較能擔負起保護教養小孩的責任,同時依據社工訪視報告,判定其中一方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與夫妻哪方先提離婚並沒有直接關係。
(三) 如果其中一方有家暴或外遇,對爭取監護權是有利的嗎?
如果對方有家暴或外遇情況,建議另一方可以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錄影檔逐字稿等),在法庭上闡述對方不適合擔任監護方的原因,讓自己爭取監護權的理由更站得住腳,提升獲勝機率。
(四) 監護權官司費用?
喆律律師事務所提供的「監護權離婚官司」服務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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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含扶養費的離婚訴訟: 60,00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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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含剩餘分配財產的離婚訴訟: 80,000-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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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配偶分居中,但還沒離婚,這樣可以先約定監護權嗎?
夫妻雙方自願,共同協商並同意簽署的分居協議書只要 「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不牴觸其他相關法律條文」 都具有法律效力。
約定分居協議時,其中一個重點事項就是 「子女照護」 :內容包含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探視權與責任;以及分居期間子女居住的住所地點等。
五、還沒離婚,對方把孩子帶走可以怎麼做?
如果夫妻還有婚姻關係,但對方無故禁止或或直接將孩子帶走,讓另一方無法聯繫、探視子女,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假處分」,藉由公權力強制探望子女。
(一) 如果我先把孩子帶走會犯略誘罪嗎?
夫妻離婚前,父母雙方都擁有子女的監護權(親權),除非某方有不當言行、舉動已經危害到孩子利益,不然單方面帶走孩子,導致另一方權 利受到侵害,就會有觸犯略誘罪的可能,通常法院判斷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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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惡意之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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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以不正當的手段,把孩子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使孩子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完全脫離關係
通常把子女 「移送出國、讓某一方完全無法聯繫」 較有可能成立。
六、沒有取得監護權怎麼辦?可以辦理監護權轉移嗎?
(一) 沒有取得監護權,更要重視探視權
探視權定義: 父母離婚或分居達6個月以上,非監護方、非主要照顧者或沒有同住在一起的父母,有跟未成年子女聯繫、探望、會面、交往的權利,這也是孩子重要的權利。
(二) 辦理監護權轉移、改定
如果監護方取得子女監護權後,卻沒有盡到妥善照顧、保護教養的義務,或是做出對小孩不利的事情、無能力提供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這時可以由「另外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監護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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