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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4步驟詳解:文件、時限、費用 3分鐘快速掌握 - 85010

雷皓明律師
2025-06-30 更新

拋棄繼承是什麼?該怎麼辦理放棄繼承?拋棄繼承順位如何計算?拋棄繼承的時效過了怎麼辦?拋棄繼承流程中該準備什麼文件?有申請書範例嗎?是否可以線上申請?讓專業家事律師一次告訴你關於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放棄繼承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
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造成子女的負擔,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原則上父母所留下的債務,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上限清償債務就可以了,但這是否表示不用再辦理拋棄繼承?
(一)什麼是拋棄繼承?
想了解什麼是拋棄繼承,首先必須要瞭解限定繼承、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差別。
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是繼承人所繼承財產的金額」;概括繼承則是指「繼承人需承受一切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不限制以繼承人繼承財產的金額為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
台灣在過去還沒有修法以前,繼承人如果沒有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這與現在的法律規範不同,依照當時的規定,如果父母留下來的債務遠大於資產,子女仍需要在資產抵掉債務後償還剩餘的部分,形成所謂「父債子還」的惡性循環。
至於民法拋棄繼承規定在第1174條,是指繼承人表示不願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或債務,通常是因為繼承人想要拋棄繼承債務或有其他原因而去向法院遞狀聲請。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須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我們有自行透過契約決定該如何分別繼承動產與不動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比方說我與哥哥繼承的財產是房屋2棟,可以透過契約協議台北市信義區的給我,新北市淡水區的給他,如果需要範例可以直接google搜尋遺產分割協議書。)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屬於兩種不同的概念。
前者通常是為了具體標明每個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或是為了減少稅收而將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的一部分協議由某人繼承;但後者司法實務則是認為,我們不可以就被繼承人的某一項特定債權或債務聲請拋棄繼承,也就是說要聲請拋棄繼承只能全部拋棄。
(二)繼承與辦理拋棄繼承順位怎麼算?
1.配偶拋棄繼承後誰可以取得配偶的應繼分?
再來要告訴大家的是,只要擁有繼承權的人都擁有拋棄繼承權!但須特別注意,常有民眾會誤以為自己只要是家裡的一份子就一定會有繼承權,事實上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除了配偶當然有繼承權外,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繼承是有順序的,只要前順序的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會有繼承權。
但如果前順序的繼承人因故喪失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後,後順序的繼承人就會因此取得繼承權。
詳細繼承順序可以參考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