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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可以告和誘罪嗎?律師:和誘罪構成要件不容易達成 - 85010

雷皓明律師
2025-06-16 更新

根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指的是引誘未成年男女或已婚人士離開家庭,且沒有違反被誘人的意願,讓他們自願脫離監護人或配偶的關係。雖然配偶外遇令人心痛,但律師表示,和誘罪的構成要件其實不容易達成。
一、何謂和誘罪?
和誘罪是指引誘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離開其家庭或監護人的犯罪行為。此罪行在刑法規範中有明確定義,屬於侵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和誘罪與略誘罪雖然都涉及誘拐行為,但兩者在法律定義上有所不同。
(一)和誘罪的法律定義
根據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罪的法律定義如下:
- 和誘未成年定義的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簡而言之,和誘罪是指引誘未成年人或已婚者離開其應有的監護環境,使其脫離原有的家庭關係。
(二)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和誘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對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傷害。為了構成和誘罪,必須符合幾個關鍵要件。
被誘人須為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
首先,被誘拐的對象必須是未成年男女或已婚人士。根據刑法規定,未滿18歲的青少年仍處於監護人的保護之下,因此誘拐未成年人屬於和誘罪的範圍。同樣地,引誘已婚人士離開家庭也構成了和誘罪。
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督
其次,和誘罪的關鍵在於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督。這意味著,誘拐者必須將被誘人從原本的生活環境中帶走,切斷其與家人或監護人的聯繫。
被誘人須處於誘拐人的支配下
第三,被誘人必須處於誘拐人的支配之下。這表示,誘拐者對被誘人的行動和生活具有控制權,被誘人無法自由地回到原本的生活。
被誘人須出於自願
最後,構成和誘罪的另一個要件是被誘人須出於自願離家。這意味著,被誘人並非在脅迫或欺騙的情況下離開,而是基於自身的意願選擇跟隨誘拐者。
(三)和誘罪的刑責
除了基本的和誘罪構成要件外,若引誘者對被誘人進行特定行為,將會加重其刑責。這些行為包括引誘被誘人進行猥褻行為或性交,以及意圖營利而引誘被誘人至聲色場所工作。
引誘被誘人進行猥褻行為或性交
若引誘者對被誘人進行猥褻行為或與其發生性交,將構成加重和誘罪。這裡的猥褻行為是指任何違反善良風俗、有傷風化的性相關行為,而性交則指性器官與性器官或肛門的結合。不論是引誘者本人為之,或是讓第三人對被誘人為之,都會加重其刑責。
意圖營利引誘被誘人至聲色場所工作
若引誘者出於營利目的,引誘被誘人至聲色場所工作,也會構成加重和誘罪。聲色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場所類型 | 說明 |
---|---|
酒家、酒吧 | 提供酒類飲料、歌舞表演的營業場所 |
舞廳 | 提供舞蹈、社交活動的營業場所 |
特種咖啡廳 | 由女服務生陪侍、提供色情服務的咖啡廳 |
三溫暖 | 提供桑拿、按摩等色情服務的洗浴場所 |
引誘被誘人至這些場所從事色情陪侍、坐檯、賣淫等工作,都會加重和誘罪的刑責。無論是引誘者直接帶被誘人前往,或是介紹被誘人給聲色場所,均屬加重事由。
(四)和誘罪與略誘罪的差異
和誘罪與略誘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被誘者的意願:
罪名 | 被誘者意願 | 手段 | 告訴與否 |
---|---|---|---|
和誘罪 | 自願離家 | 引誘、勸說 | 告訴乃論 |
略誘罪 | 非自願 | 詐術、威脅、暴力 | 非告訴乃論 |
和誘罪的被誘者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離家,而略誘罪則是透過不當手段強迫被誘者離開。此外,和誘罪屬於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進行偵查;而略誘罪則為非告訴乃論,警方可直接介入調查。
二、配偶外遇是否構成和誘罪?
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和誘罪需要以不正當的方法引誘人離開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而被引誘的人必須處於引誘者的支配下。在配偶外遇的情況下,離家的配偶通常是出於自願或因家庭失和而被迫離開,並非受到他人以不正當手段引誘。因此,單純的配偶外遇並不符合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然而,如果有證據顯示第三方以不正當方式引誘已婚者離家,導致其與配偶分居或是與第三方同居,那麼這種行為可能觸犯和誘罪。但在實務上,這類案件成立和誘罪的 機會並不高,因為舉證難度較大,需要證明被引誘者是在引誘者的支配下,而非出於自願。
下表列出了配偶外遇是否構成和誘罪的判斷標準:
情況 | 是否構成和誘罪 | 原因 |
---|---|---|
配偶因感情不睦而自願離家 | 否 | 出於自願,不符合和誘罪要件 |
配偶因家庭失和被迫離家 | 否 | 非受他人引誘,不符合和誘罪要件 |
第三方以不正當方式引誘已婚者離家 | 可能構成 | 需證明被引誘者在引誘者支配下 |
(一)配偶同意離家是否構成和誘罪?
在某些情況下,配偶同意離家並不一定構成和誘罪。如果配偶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在不需要受到對方保護的情況下離家,這樣的行為通常不會被視為和誘罪。因為配偶是在得到對方同意的前提下離家,並非被強迫或引誘。
根據刑法第240條第2項的規定,構成和誘「有配偶之人」之罪,除了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行為必須得到被誘人之同意外,還必須有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才能夠成立和誘罪。換句話說,如果配偶在得到另一半同意的情況下離家,就不會構成和誘罪。
三、和誘罪怎麼舉證?
在現實生活中,要成功舉證和誘罪並非易事。儘管法律對和誘罪有明確的定義,但實際上要達到構成要件仍有一定難度。舉證時需要掌握被告引誘脫離家庭的具體證據,才能夠證明其行為已經構成和誘罪。
舉證和誘罪的關鍵在於蒐集足夠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實際對話紀錄,如簡訊、電子郵件或錄音等
- 證人證詞,如目擊者或知情人的陳述
- 監視器畫面或照片等影像資料
- 被誘人的行為變化,如突然失聯或生活作息改變等
然而,僅僅掌握這些證據可能還不足以構成和誘罪。舉證時還需要證明被告的行為確實導致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督,並且被誘人處於被告的支配之下。此外,還需要證明被告故意阻斷被誘人與家人的聯繫,導致其無法自由地與外界接觸。
倘若已掌握相當的證據,仍建議先向律師諮詢,以了解自身的權益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律師可以協助評估證據的可採性,並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讓當事人在爭取權益的同時,也能避免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不慎觸法。
總而言之,舉證和誘罪需要縝密的證據蒐集與嚴謹的法律分析。當事人若懷疑自身權益受損,應盡速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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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法律諮詢人數超過2,000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商業周刊、工商時報專訪
關鍵評論網、東森新聞雲、法律百科專欄作家
法普類暢銷書《一不小心就被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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