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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提告要什麼證據?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算? - 85010
雷皓明律師
2024-06-05 更新
侵害配偶權是正宮配偶權益受損時,討回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法律防線,但侵害配偶權提告需要哪些證據?侵害配偶權時效規定為何?侵害配偶權官司要打多久?妨害家庭賠償金額如何判定?讓離婚律師告訴你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與侵害配偶權賠償計算方式,帶你了解外遇法律問題。
一、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與法規定義
侵害配偶權定義是指「夫妻之間享有的配偶權利被第三人介入、破壞」。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內有明確規範,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只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那侵害配偶權要怎麼提告及請求賠償,流程很簡單:
(一)遞交侵害配權民事起訴狀
配偶撰寫好民事起訴狀後遞交給法院,當法院收到後確認訴狀內容沒有任何問題,便會開始受理。
訴狀內容包含下列幾點:
- 原告與被告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住住址與電話
- 請求賠償的項目:請求賠償金額、裁判費用由敗訴者負擔之類的
- 提告及請求賠償的原因:被告侵害配偶權的詳細事件始末,包含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
- 證物的名稱及件數:將手上的證據通通列 出
- 簽名蓋章並寫上送狀或寄件的日期
很多民眾為了省錢會上網找侵害配偶權訴狀範例改寫,但法律訴狀較為正式,萬一沒寫好,除了可能遭到法院駁回之外,也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建議找律師協助確認或幫忙代筆,避免因小失大。
(二)視情況進入調解程序
訴訟前法院可能會先安排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官或指派的調解委員將盡可能協調大家想法,以利達成共識,若成功調解,法院會將過程製作成調解筆錄,寄送給當事人後結案。
若調解破裂,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三)侵害配偶權訴訟
當開始打官司後,當事人就必須要出庭向法官闡述或提出辯解、呈上證據,或委任律師進行法律攻防戰。
至於侵害配偶權官司須打多久,這個會根據案件本身的複雜度及雙方提出的辯詞、證據而有不同時間長短,但訴訟通常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在上訴前先做好心理準備吧!
二、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有限制嗎?
民眾很常問律師「我現在還可以告侵犯配偶權嗎?侵害配偶權追溯期多久」,但其實在民事上,行使權利的時間限制稱為「請求權的時效」,白話來說就是「可以告對方侵害配偶權的期限」。
侵害配偶權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97條第1項內,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事件,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起,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消滅;當侵權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
所以侵害配偶權時效應該從2個面向來看:
- 「當配偶知道對方外遇」那刻開始,如果2年內沒有提出 侵權賠償的請求,超過時間權利就會失效
- 如果「配偶不知道對方外遇」,後來才知道,但外遇事實已經發生超過10年,那也是失效
另外,如果配偶打算外遇提告離婚,除了留意時效外,小心!這件事絕對不能做!
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第1052條提到的「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這項離婚條件,有請求權的那方,如果有「事前同意」或「後宥恕(原諒)」的行為,或知道外遇這件事後已超過6個月,亦或這件事情發生後已超過2年,都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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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採取哪些行動三、侵害配偶權的舉證
在法庭上,一切都看證據說話,但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才能讓法官認同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呢?
其實比起已經廢除、走入歷史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在法院上的認定是更加寬鬆、彈性,不一定非得要有性器官的結合才算,假設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已經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公然接吻、上下其手等。
前陣子最知名的侵害配偶權案例當屬「陳綺貞路邊喇舌」與「阿翔謝忻車窗吻別」,元配都有權向這2位小三提告求償。
那應該要蒐集什麼樣的侵害配偶權證據呢?要到什麼程度才不 會提告後法官卻判決侵害配偶權敗訴?
(一)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與證據
- 與小三重複結婚:重婚的結婚證書、喜帖、另一張已婚身分證件等
- 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照片、影片或當場被看到都算
-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如果只是正常聊天內容,即使傳訊頻繁也不算,那要傳什麼樣的line訊息侵害配偶權才成立?從告白、曖昧到鹹濕、提到性行為的親密對話截圖都算
-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除了擁吻、上汽車旅館等,只要法官評估2人行為超過社會認定的男女分際,連牽手侵害配偶權都可能成立
(延伸閱讀:妨害秘密罪vs.妨礙秘密罪!正宮必讀的妨害秘密罪案例!)
四、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
1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基本上是配偶與他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都需要共同對正宮的配偶權損害負責,這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
因此正宮可以選擇1次向其中1人請求全部的侵害配偶權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這筆賠償金,至於判賠的侵害配偶權金額範圍,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去判定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不等,也有可能更高。
不過要注意的是:提出訴訟的原告,即便贏了官司可以請求賠償,委任侵害配偶權律師費也必須由自己負擔,敗訴方要負擔的是法院裁判費。
(一)若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只跟另一半和解,小三還有責任嗎?
舉例來說,今天小明外遇,老婆小美願意以50萬元跟小明和解,但不想跟小三和解,事後要向小三要求侵害配偶權賠償,這時候法院判斷後認為小明與小三外遇的這件事情,對小美的造成的損害應該要總共賠償20萬元,那麼前面小美已經拿到50萬元了,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再請求小三賠償呢?
1.小三還是要負責,但可以扣除「因為和解而被免除」的部分
有些法院認為,民法有規定,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的話,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那位幸運的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
例如:小明跟小三要共同賠償給小美20萬元,但小明最終的內部分擔額是10萬元,因此小美跟小明和解,只針對「小明應負責的10萬元」內去免除小明的債務(等於小明用50萬去和解掉10萬元的債務),因此小美還可以再請求小三賠償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判決、高雄少家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判決)
2.小三不用負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也有法院認為,外遇這件事情對小美造成的損害總共只有20萬元,如果小明已經賠償給小美50萬元,那小美所受到的損害已經全部被填補了,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因此小美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了。(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律師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應該是只想要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延伸閱讀:離婚後侵害配偶權告得成嗎?看前任如何反擊小三!)
(二)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通常是多少?
台灣法院在處理精神慰撫金案件時,通常會考量一系列因素來決定賠償金額。這些因素包括實際加害情形、受害者遭受的影響與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態,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法官將根據這些條件,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
1.根據人數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賠償金額
- 當訴訟涉及兩位當事人(即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時,平均判賠金額通常不超過60萬新台幣。
- 若訴訟只針對單一當事人(不論是外遇配偶或第三者),平均賠償金額則在30萬新台幣左右。
- 若外遇關係中有生子女,判賠金額會相應增加。
2.根據當事人職業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賠償金額
- 機師、醫生、自營業者、高收入業務人員和工程師等職業的當事人,判賠金額往往高於平均值30萬新台幣。
- 無業人員、一般職員、家庭主婦及派遣員工等,判賠金額則通常會低於平均值。
不過,職業並非決定賠償金額的唯一因素,財產及侵害配偶權次數等因素,亦可能影響判賠結果,所以最終仍取決於法官的個人判斷與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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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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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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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類暢銷書《一不小心就被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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