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怎麼分?認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85010

為了讓雙方都能重新獨立,走向新的生活,離婚之後,清楚而公平地分開、拿回屬於自己的一部份財產,是必不可少的。讓離婚律師告訴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吧!
目錄
一
根據民法的規定,離婚的雙方誰都有權拿回屬於自己的部分財產。(註一)而且,婚姻中沒有財產,但貢獻心力持家辛勞的一方,也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財產。(註二)也就是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共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以及法定財產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若是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或登記時,就會自動認定為法定財產制,必須遵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離婚之後,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就不再適用。因此雙方剩餘的財產,在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債務之後,財產之間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除了兩項:一、以繼承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二、慰撫金。(註三)(若對法條內容仍有疑問,可以點擊右方Line線上諮詢喔!)
那麼離婚後,哪一方可以請求財產分配呢?能請求多少?有沒有時間限制? 假設,志明跟麗華離婚時的情況如下: 志明:婚後財產1100萬元,在這段婚姻中負債20萬元 麗華:婚後財產330萬元,其中有50萬元是繼承而來,在這段婚姻中沒有負債
可以請求多少?
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志明剩餘財產1080萬元−麗華剩餘財產280萬元=800萬元 800萬元÷2=400萬元 因此,麗華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跟志明請求400萬元
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兩項時間限制: 一、從可以請求的一方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開始算起,兩年內。 二、從離婚,也就是法定財產制失效時開始算起,五年內。(註四) 一旦超過時間,就無法請求了。
在案例中,如果志明跟麗華在2019年1月1日離婚,那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麗華在2019年6月1日知道了她可以請求400萬元,則她必須在從2019年6月1日開始算起的兩年內,也就是2021年5月31日前,行使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這400萬元。
麗華從來不知道她跟志明的財產差額,則她必須在從2019年1月1日(離婚)開始算起的五年內,也就是2023年12月31日前,行使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障離婚後經濟較弱勢的一方而設立的權利。因此,離婚協議書最好明確約定如何分配。或者,完成離婚登記後,最好能盡快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喔!
(延伸閱讀:夫妻財產分配怎麼分比較好?夫妻財產制種類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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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皓明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註一:民法第1058條
註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新竹地院92年度婚字第350號判決
註三: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四: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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