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訴請離婚,訴請離婚條件有什麼呢? - 85010

訴請離婚通常是兩人針對離婚條件無法協商時,另一種離婚方式,但在法律上對於訴請離婚有規定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成功離婚。這篇文章將告訴你,訴請離婚需要什麼樣的條件?以及法律上的規定又是什麼意思呢?
目錄
- 離婚方式有2種: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
- 訴請離婚條件是什麼呢?
- 所謂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是什麼情形?
- 訴請離婚時效小提醒!
- 如果您需要離婚法律服務或是離婚律師諮詢...
影片
離婚方式有2種: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
###協議離婚: 只須夫妻雙方以書面表達達成離婚協議,並有兩位以上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離婚手續。(延伸閱讀:2020年離婚協議書四大注意事項)
###裁判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又或是可能找不到配偶來進行協議時,為了保障一方配偶的權益,法律上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由他方做為向法院訴請離婚條件。 (延伸閱讀:想提起離婚訴訟,你有符合這十條嗎?如果沒有怎麼辦? - 85010)
訴請離婚條件是什麼呢?
民法第1052條第1項:
一、重婚: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婚姻改採登記制度,有無結婚事實,以戶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果是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之判斷則需符合兩條件:(1)有無公開宴客儀式(2)二名以上證人。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同時構成我國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上或精神上的虐待,可提出家暴保護令、驗傷單供佐證。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勘為共同生活:直系血親包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此類之親屬關係。(延伸閱讀:家庭暴力不要忍! 律師告訴你碰到家暴怎麼辦?)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惡意遺棄」,必須同時符合「違背同居義務之客關事實」+「拒絕同居之主觀意思」。(註1參照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1號裁判意旨)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必須證明有受殺害之危險威脅存在。 七、有不治之惡疾:無法治癒、難以治療之疾病,依照立法意旨,例如花柳病、痳瘋病等於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恆情所厭惡之病症皆屬之。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可提供醫療診斷書以供證明。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可由家人作證,超過三年均未連繫,完全無法得知如何聯繫。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是犯了加重竊盜罪,就會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可以使用這項去訴請離婚
除了以上10款法定事由外,在第1052條第2項又規定,在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下,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所謂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是什麼情形?
依我國實務判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在於該事由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是否已產生妨礙、婚姻關係是否有回復之希望等,並由法院就客觀標準判斷,是否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皆達到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註2: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註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參照)
另外需注意的,如果在此重大事由上,應由夫妻其中一方負責或其中一方應負較重責任時,這時候僅責任較輕之另一方有權訴請離婚,是本項但書之特別規定。
訴請離婚時效小提醒!
以上,即為我國可訴請離婚的法定訴請離婚條件。最後小提醒,若以「重婚」或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訴請離婚理由時,要特別注意,已經在事前同意或是事後已經原諒了,或是知悉後已經超過六個月,或是這件事情已經發生超過二年了,依照民法第1053條(註4)規定,就不得再拿來做為訴請離婚條件囉!
離婚確實是人生一大重要決定,但絕不是華人傳統思維下的負面事情。審慎思考目前婚姻所面臨的難題、盤想可能解決的辦法,一定會撥雲見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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