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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離婚難消心頭之恨!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要怎麼請求? - 85010

雷皓明律師
2026-05-15 更新

一段關係的結束最重要的就是「清算」,在法律關係中當然也是如此,在法律上有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可以請求,那麼請求賠償的要件是什麼呢?聘金、婚宴的錢可不可以請求賠償呢?讓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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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離婚率多高?離婚的人有多少?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2025年台灣共計有52,101對夫妻離婚,換算一下,相當於平均每日有143對。當然離婚本身並不可憎,也未必是什麼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婚姻單純是國家為感情繫上的套索,當感情的維繫有困難,婚姻就只會像緊箍咒般慢慢使兩人窒息,因此當現代人愈來愈能勇於想像自己的生活,愈來愈有能力過好自己,離婚也不過是選擇走出海枯石爛的陳腔濫調而已。
雖然我們不會認為光憑一條枷鎖就能換回幸福,只怕天真地不願面對的事實是,維繫婚姻的往往不是幸福,而是現實。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哪一種可以請求離婚損害或離因損害?

比起兩願離婚那樣的和平分手,就算不是真心誠意,起碼表面上也能做到體體面面;裁判離婚必定是財產或子女等等的條件無法談妥,才會鬧得轟轟烈烈非得對簿公堂不可。一旦走上訴訟,依據民法規定,離婚的效力除了消滅配偶關係、重新安排子女的親權人外,還包括多種金錢請求,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贍養費等等。
而在這些請求中,比較少受到關注的是,裁判離婚的訴訟中,當事人往往還會一併請求一筆可觀的「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的賠償。
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是什麼?
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的關係就跟謝震武與謝祖武一樣,只是巧合地有一個字相同, 或許再緊密一點,但卻是完完全全不同的請求基礎。
(一)離因損害: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同時也是侵權行為
離因損害是指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同時該當民法上侵權行為,使受損害的配偶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賠償。例如,當事人一方因對他方飽以老拳及不堪之人格羞辱而離婚,他方因此虐待行為所生的損害,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都可以作為請求的對象。
也就是說,離因損害跟一般車禍事件、傷害事件的本質沒有不同,差別只在這樣的侵權行為同時會構成離婚的事由,而允許當事人透過離婚訴訟一併處理。
(二)離婚損害:判決離婚本身所造成的損害
而離婚損害,則是專指判決離婚本身所造成的損害而言(註一),允許因離婚判決而受有損害的當事人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且如果請求人自身無過失,更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在民事訴訟中,每一項損害的請求都必須有足夠的事實支撐,就像交易明細一樣清清楚楚的,因此請求離婚損害可不能是貼上法條喊喊就可以。
問題在於,既然前面提到,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如果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那已經是離因損害的範圍,那麼到底是怎麼樣的事實可以請求離婚損害的賠償呢?
1.離婚損害不包含聘金、宴客費
從法院判決來看,只可知離婚損害並不包括聘金(註二)、訂婚及結婚的宴客費(註三),但究竟還能是哪些金錢的損失並不清楚。
即使是訴訟費用,本來也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更何況目前也沒有看到把往返法院的費用和聘請律師的費用當作損害而請求的例子,所以實際上針對離婚損害,大多數情況還是由無過失的一方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