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中的不堪同居虐待是什麼?

離婚條件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是什麼意思?精神虐待、言語暴力算是不堪同居虐待嗎,這樣可以離婚嗎?如果遇到了這樣的狀況,我可以怎麼蒐證...?讓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目錄
- 訴請離婚條件有哪些?
- 什麼樣的情況才是離婚條件認定的虐待?
- 精神虐待符合離婚條件嗎?
內文
律師!我的配偶打我,我可以訴請離婚嗎?民法上離婚的方式有兩種,當中一種便是裁判離婚,法律中規定了十樣可以訴請離婚的條件,而常出現的便是「不堪同居之虐待」,這是什麼意思?精神虐待、言語暴力算是不堪同居虐待嗎?
訴請離婚條件有哪些?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了十種訴請離婚條件:
這是在說如果雙方沒辦法討論離婚條件、進行離婚協議的情況下,該怎麼離婚,法律規定在這十種嚴重狀況出現時,配偶離婚責任比較小的一方可以去法院訴請離婚,讓法官去判斷這段婚姻關係當中是否存在這樣的情形,而應該讓婚姻關係消滅,也是一般我們說的「訴請離婚條件」。
(延伸閱讀:想提起離婚訴訟,你有符合這十條嗎?如果沒有怎麼辦?)
什麼樣的情況才是離婚條件認定的虐待?
然而,需要到什麼程度才會成立「虐待」呢?
大法官曾經在第372號解釋中說過他們的看法,他們認為需要從具體發生的事件來看,去判斷配偶一方受虐待的嚴重性、雙方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等面向,來看是否危及了婚姻關係的維持,如果程度太嚴重,超過了一般人認為配偶通常可以忍受的程度,這樣子就侵害對方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而成立不堪同居的虐待。
如果是夫妻一方外遇,另一方生氣毆打,符合離婚條件嗎?
之前曾經有判決(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認為「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就是說,這並不是不堪同居的虐待。
大法官們認為,「過當之行為」需要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而在這個判決裡,這個過當行為本身,並沒有超過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因對方外遇而一時氣憤毆打的行為,並不是法定離婚事由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
但大法官也有額外說明,這個認定並不是認為被戴綠帽的那一方,就有處罰外遇一方的權利,只是這個過當行為不能作為離婚條件!
所以說並不是動手了就會成立,會需要討論具體事件發生的細節,像是持續的時間、動手的程度,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
精神虐待符合離婚條件嗎?
所謂的虐待並不只有物理上的暴力行為,精神上的暴力行為也是會成立的,像是言語暴力、霸凌、長期刻意的冷落等等,這些行為也是虐待的一種型態。
有哪些情況是法院認定屬於精神虐待?
- 夫妻一方不實指控他方與人通姦,像是老公不實指控老婆與他人通姦(23上678號)或是老婆不實指控老公與他人通姦(40台上1276號),都曾經有過判決。
- 一方不實指控他方偷東西,而讓他方坐牢。(46台上1719號)
- 丈夫性侵女兒,法院認為妻子為人母親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已經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63台上1444號)
- 丈夫不實指控妻子意圖殺害丈夫。(33年上字1201 號)
- 丈夫不實指控妻子不是處女。(最高院57年台上字第826號判決)
- 丈夫強迫妻子跪下,把鍋盆頂在頭上。(69台上669號)
以上就是法院曾經認定屬於精神虐待的情況,所以當配偶對自己做了這樣的行為,在保護自己安全的狀況下可以開啟錄音,或是把對方曾經用文字打出的訊息截圖,作為日後訴請離婚時可以提出的證據。
每個人來到這個世界上都是有價值的,更都值得被好好地對待,不會因為雙方結婚、成為配偶所以就需要去忍受另一半對自己的虐待行為,所以要懂得保護自己,也需要了解自己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延伸閱讀:家庭暴力不要忍! 律師告訴你碰到家暴怎麼辦?)
當事情發生的當下,首先最重要的一定是保護自己的安全,而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了,也要做好證據的保存,像是去醫院驗傷、錄音等等,甚至是向警方尋求協助申請保護令,這些都是可以保護自己的手段。(延伸閱讀:保護令是什麼?保護令申請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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