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才能離婚?自寫分居協議書前必知6重點! - 85010

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是許多婚姻遇到瓶頸的夫妻可能會有的疑問。我們可以在法院判決實務上看到,分居了2年、5年、有的甚至只分居了6個月就可以判准離婚的案例。85010離婚律師將告訴你為什麼這些情況可以成功離婚?簽訂分居協議會是有效的約定嗎?
目錄
- 一、分居可以離婚嗎?
- 二、那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分居離婚呢?
- 三、分居協議是有效的嗎?
- 四、分居離婚小提醒!
圖片
一、分居可以離婚嗎?
分居,是一種狀態,夫妻之間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無法共同居住在一個屋簷下的狀態。
雖然我國民法第1001條(註1)規定了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種,可能另一半到外地工作、生意出差或純粹的旅行等等,因此法條上又特別說明,「有正當理由而分居」是不違反夫妻間義務的。
所以只單純告訴法院你們「分居」,並不屬於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註2)所規定之任何一種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說「單純分居」並不是法官可以直接判准離婚的理由。
二、那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分居離婚呢?
夫妻在分居的狀態下,其中一方受不了而想要離婚時,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欄位,就必須敘明為什麼分居?分居的理由為何?
為什麼分居?分居的原因是什麼?
這個理由是否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事由?例如: 可能造成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等等情狀。又或者是不是同一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分居離婚的相關判決
有雙方分居約1年半的離婚判決,有分居1年就判准離婚的判決,最短的是分居6個月就判准離婚的。不過,這些判決准許當事人離婚,分居的時間不是唯一的判斷因素,判決還考量了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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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年半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在婚姻關係中仍持續與異性密切交往,對此問題相互指責是對方的責任,不僅無法正向處理,一方直接選擇離家出走。法院認為難以期待雙方可以繼續共處,無法形成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因此判准離婚。 (高雄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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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年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就家庭倫理與金錢觀念不合,妻子對丈夫的家長不敬,丈夫無法給予妻子工作穩定的信賴,分居之後更是零互動。法院認為這種關係已經無法形成婚姻的基礎,就判准離婚。 (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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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6個月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婚後的財務規劃不善,有重大債務壓力,一方因此罹患精神疾病,雙方至此再也無法溝通而是彼此冷漠。法院從雙方的情況來看,認為他們已經沒有心思去修補關係,無法期待婚姻有回復的可能,就判准離婚。 (臺南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97號 )
三、分居協議是有效的嗎?
前面提到的夫妻間雖有同居之義務,但如果有「不堪同居之事實」,雙方也同意分別居住的話,是可以的。(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二十八號判例參照)